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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户籍管理,以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根据公安部(小缄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在户口管理上进一步贯彻公平、公正的思想。
(二)有利发展的原则。通过改革户籍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各种人力资源的流动需求,服务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便利迁移的原则。通过改革户籍管理制度,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条件,简化程序,方便群众。
(四)户随人走的原则。通过改革户籍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户口迁入迁出,解决人户分离问题,确保人口有序流动,理顺户籍管理体制。
(五)循序渐进的原则。通过改革户籍管理制度,进一步缩小不同户口之间的差别,逐步消除户口的附加值,实现不同户口的同一性。
二、改革内容
(一)统一户口登记。将现存的非农业、农业、蓝印等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二)取消户籍审批。在全区取消“农转非”等涉及户口性质变更的审批制度。
(三)入户条件。凡我区的—常住居民,按居所、工作和经常生活所在地登记户籍。
1、下列人员允许在城市(城镇)登记常住户口:
(1)依法在城市(城镇)投资开办公益事业的投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和配偶、子女;
(2)依法在城市(城镇)通过购买、自建、继承和接受馈赠等获得住宅、商铺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和配偶、子女;
(3)依法在城市(城镇)注册公司、企业的投资人和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岳父母和配偶、子女;
(4)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干部、职工及其共同居住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和配偶、子女;
(5)国家机关和国有、私营企业等单位依法聘用并办理养老保险的管理、经营、生产、服务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
(6)城市(城镇)的居民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并共同居住的具有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7)城市(城镇)近郊被依法征用土地的原农业户口人员;
(8)因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项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移民城市(城镇)居住的人员;
(9)在我区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两年以上的人员;
(10)区内外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2、下列人员户籍登记实行自愿原则:
(1)在我区依法开办企事业的外来业主及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和配偶、子女;
(2)我区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聘用的区外高级管理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3)在我区自谋职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区外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4)我区内从城市(城镇)到农村依法开办企业、公益事业或从事种养殖业的人员,
(四)登记手续。在我区申报户口迁入、迁出的居民,以居所、工作、学习、亲属关系等直接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
(1)以居所关系要求迁移的,凭取得居所的合法证明办理;
(2)以工作关系要求迁移的,凭合法的录用、聘用、调动等证明办理;
(3)以学习关系要求迁移的,凭合法的录取通知书、毕(肄)业证或派遣证、退学通知书、转学证等证明办理;
(4)以亲属关系要求迁移的,凭合法的出生证、结(离)婚证等证明办理;
(5)以其他关系;要求迁移的,凭相关的合法证明办理。
三、相关规定
(一)新的户籍管理制度从2006年11月11日起实施。
(二)新的户籍管理制度实施后,统一使用贵州省公安厅印制的城市居民户口簿,原户口簿在两年内更换。新人户和更换的户口簿只收取工本费。
(三)新的户籍制度实施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本、使用的法律文书中一般不再标注户口类别。
(四)鉴于其他地区尚未取消户口类别的划分,凡从我区境内迁出的户口仍需标注户口类别。
(五)新的户籍管理制度目前只在公安机关施行,对与户口性质相关的其他管理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六)新的户籍管理制度实施后,区内迁入迁出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区外迁入仍由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准迁手续。
(七)新的户籍管理制度实施后,区内长期未落户的常住户口待定人员,对应现行规定,由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办理人户登记。
(八)暂住人口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暂行办法由地区公安局负责解释。 |